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天齐庙村14号,某某家政服务公司月嫂,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沭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过路的行人石某某发生碰撞,致石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如赔偿谅解,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孙叶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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