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治安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白色飞度轿车(车牌号:京Q****8)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大韩继村北将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死亡。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拨打、接听电话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被告人陈某某为全部责任;王某某为无责任。
2020年1月7日16时25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房山交通支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石某某、纪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伤情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等;7.其他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及前科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接听电话,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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