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注滋口镇**村新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三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华容县插旗镇大湾村四组路段时,刮到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1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遇行人未避让,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华天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司法鉴定所[2020]交鉴字第98号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学范
检察官助理:贺昭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华容县注滋口镇**村新北一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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