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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现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A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8时53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D*****重型普通货车装载货物沿巢二路由西向东下陡坡时行驶至含山县**镇**行政村**村路口,因超载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和超速行驶撞到站在道路南侧路边的行人贾某某、方某某和张某某后侧翻至路外,致贾某某当场死亡,方某某、张某某和陈某某受伤。车辆、电线杆及道路附属设施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1日,经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药费16000元(含保险公司向张某某垫付医药费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治安监控相关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韶兵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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