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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粤GW****号中型自卸货车(限载1990kg,实载21045kg,超载957%)由**村往**方向行驶,21时45分,当车行驶至325国道366km 800m处左转弯往**公司方向行驶时,与从****村方向行驶由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陈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主要过错。高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补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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