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6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时02分,陈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皖*****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和县乌江镇西大街由北往南行驶至乌江镇政府门前无标线路段时,向右变向驶向路口右侧直行(合并右转弯)车道过程中,碰撞右侧同向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曹某某倒地,后被辗轧当场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未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没有取得被害方谅解,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539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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