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2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4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H0F219号“别克”牌轿车沿S319线(二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96km+100m处时,与同向右侧路边行人金某某和宛某某发生碰撞,致金某某和宛某某现场死亡。事发后,陈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16时许被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查获。经法医鉴定,金某某、宛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一百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葛某某、陈某某、葛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丰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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