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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64号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二宝”,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高中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区**小区**栋**室(户籍地为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陶楼至罗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墩镇马庙村村通公路交口时,车辆碰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曹某某,致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曹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曹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经长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信息,私下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陶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春平

检察官助理:杨洁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被害人近亲属联系电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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