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车辋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7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汽油三轮车沿省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矿坑镇单庄村路段时,与前方推着电动自行车停在路边的林某某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的事故。 2019年7月13日,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京慧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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