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526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乐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时**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F*****小车(该车当日已取得车牌但尚未悬挂)由**市往**县方向行驶,途经**县**大道****站门口路段时,遇陈某甲驾驶赣F*****二轮电动车和王某某驾驶抚临*****二轮电动车由****站路口左转弯驶出去往**县城方向,因陈某某驾车超速且被对面来车灯光刺到眼睛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两辆电动车,致使赣F*****小车撞上两辆电动车,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一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而在现场等待,供认犯罪事实,并赔偿了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谅解。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王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颈椎多发性骨折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驶的赣F*****长安牌小型汽车事发前行驶速度约为86.94km/h~92.05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陈水珍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乐安县**镇**村**组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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