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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处。因犯盗窃罪,1996年7月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4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号农用车沿本市**乡道由柳叶湖**乡向**街道方向行驶至10公里+850米处路段时,遇袁某乙骑行湘电动J******号二轮电动车沿**乡道由**街道向柳叶湖**乡方向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乙倒在道路下河堤边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电动J******号二轮电动车被湘******农用车推行至2公里外道路上后,陈某某驾驶湘******农用车逃逸。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交警部门将陈某某及所驾驶的湘******农用车查获。经常德市交警直属四大队认定:陈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袁某乙近亲属共630000元,取得被害人袁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驾驶证、现场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且已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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