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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123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8时28分许,被告人陈**驾驶桂E1****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福白公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陈**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3时10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1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鉴定结论;五、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永博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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