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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1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吉CZ****号两轮摩托车,沿德惠市**镇**村水泥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镇**村**屯**组路口处,与由孙某某驾驶的由东往西行驶的吉AS****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检察官助理:王雪欣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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