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4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江苏省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案发前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区**镇**坊**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苏*****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4国道左侧机动车道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204国道日照市东港区*****村路段路口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到该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刘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苏******/苏*****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员赵**受伤并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侦查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交通肇事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如果其依法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区**镇**坊**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