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C0****重型自卸货车,沿四特大道由东往西行驶。10时20分许,当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至四特大道与春光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直行的被害人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随同救护车一起前往医院,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4月30日,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称重笔录、过磅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当事人相关材料;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尸体检测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检察官助理:黄丽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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