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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镇**村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中午13时26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VR2****的重型自卸货车行经324国道汕头市潮阳区**街道**信号灯路口附近时,与郑某某骑行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郑某某受伤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交警带走接受审查。经法医鉴定,死者郑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颅及胸腹腔内脏毁损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5.《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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