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峡江县**镇**府*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7月3日批准逮捕,同日被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峡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DK**重型自卸货车,沿峡江县**镇**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路**路口150m处(**中心斜对面路段)时,与被害人孙某某骑的二轮自行车(搭载被害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峡江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孙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的说明、122警情信息、谅解书、委托书、调解申请书、调解书、收条及调解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监控摄像头视频及视频资料说明书;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郭朝燕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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