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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3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A****3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德大街路口处向南左转时,与由西向东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天,公安机关从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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