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F*****号微型普通客车沿雄县旅游路由西向南行驶至黄湾村铭川湾酒店东侧1KM+200M处时,撞到前方顺向骑行的被害人赵某某自行车后尾部,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路娟
附:1.被告人陈某某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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