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76****1523,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S*****号厢式货车沿王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滨县期思镇染坊村卫生室路口时,与祝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祝某甲在转诊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祝某乙、李某某、刘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新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宏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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