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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利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8121454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李老家乡高庄村12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利强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22时53分,陈利强驾驶豫N66D6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仓颉大道左尧路段,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贾亚超相撞,造成该车损坏,贾亚超当场死亡,构成亡人事故。发生事故后陈利强驾车逃逸。2020年06月12日,陈利强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已赔偿受害人家属贰万元葬丧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利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利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2020年9月7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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