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5230119*****,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新疆昌吉市*****住昌吉市****,无前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新****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内乘坐其妻子王某某)由北向南左转掉头行驶至G314线949公里处时,与由东向西直线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新****医用救护车(车内乘坐准备到阿克苏救治的病人依某某、依某某家属帕某某、随诊医生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救护车上依某某受伤严重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救护车内丽某某、车某某轻微伤及以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某某、帕某某、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小华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昌吉市****,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