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鄂F****5二轮摩托车由城关镇某开发区至大古桥社区,行至城关镇**路段,将前方行人胡某某(男,71岁,谷城县城关镇某社区6组人,身份证号:4206251949********)撞倒,致胡某某、陈某甲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胡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18日,陈某甲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2000元,赔偿其他费用27万元,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请求对陈某甲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传琪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于谷城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589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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