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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湘阴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湘阴县**乡**村**组,现租住湘阴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F*****的三轮摩托车,沿湘阴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小区前路段时,车辆前方右侧撞到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蒋某甲,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蒋某甲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蒋某甲所在的**镇**村的村组代表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尸体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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