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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隆回县**中心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由隆回县**镇沿S219公路往隆回县**镇方向行驶,约19时40分许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向民警供述了案件事实。

(2)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赔偿了刘某某的近亲属损失,刘某某的近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照片、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庞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行车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李某某、庞某某、魏某某。

4.鉴定人名单:尹华龙、谭本松;谭显岗、李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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