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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1********,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漯河市源汇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漯河市汉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宝塔山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与正在机动车道作业的吕某某驾驶的豫L*****号环卫作业车辆相撞,造成正在进行洒水作业的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2018年10月24日,经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楠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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