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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玉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4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赣E*****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306省道自北向南从玉山县**乡前往玉山县**镇**村,当车辆行驶至S306省道34KM+200M(玉山县**镇加油站)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刘某甲驾驶的“浩洋娇子”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甲经玉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刘某甲的身份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赣E*****车辆的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关于陈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国斌

检察官助理:张宁婧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玉山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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