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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禄丰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证驾驶云E3****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至禄丰县**镇沪瑞线K2847+200m处时,所驾车辆由云钛路左转弯驶往安宁方向过程中与行人李某某发生刮碰,造成行人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此次交通事故损伤是导致李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及时电话报警并积极送李某某到医院救治,并积极支付了李某某的医疗费和部分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照片、查获经过、诊断证明书、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的情况说明、尸体处理申请及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机动车商业保险卡、返还物品凭证、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照片;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68****;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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