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053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现住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制动系统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闽******号正三轮摩托车,从松溪县**镇**村往政和县**镇**村方向行驶,途经**镇**村路段(302省道13KM+270M),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致其车碰撞前方同向行走在路右的行人杨某甲,造成杨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杨某甲,并由亲属代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扬显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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