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五星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临潼区境内的新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关路焦范村南尧组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日死亡。车辆局部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说明等;
法医学鉴定意见;
车辆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认定书;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安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照片说明1册。
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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