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F****6的轻型普通货车,沿镇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13KM+200M路段时,在超车的过程中未能保证安全驾驶,与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同向行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马某某)发生挂擦,造成马某某死亡,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10728120200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浩
检察官助理:何岩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96441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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