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组**号**号。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凤城四路金帝美食吃饭,期间饮酒。22许,被告酒后驾驶陕A****X大众牌小轿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光路凤城一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送检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醇浓度为9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50290****)。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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