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村**号,农民,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8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高唐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时风路路口右转弯,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顺行路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抢救被害人、拨打122报警,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某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发性损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鲁******号重型自卸货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吉顺

代检察员:安露露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茌平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