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陈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
出生年月日 |
1976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76******** |
||||||
职业 |
个体驾驶员 |
||||||
住址 |
宁安市**镇**乡**楼 |
||||||
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4月30日 |
|||||
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
||||||
犯罪事实 |
2020年3月17日17时22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N****1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宁安市宁安镇第四小学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与新街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与前方骑自行车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甲(男,68岁,东京城林业局居民)相撞,致王某甲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
证据 清单 |
1.书证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 |
||||||
2.证人白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
|||||||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4.宁安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报告书 |
|||||||
5.宁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 |
|||||||
罪名 认定 |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自愿认罪人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
||||||
量刑 情节 |
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 |
||||||
量刑 建议 |
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
||||||
备 注 |
1.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