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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陈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76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76********

职业

个体驾驶员

住址

宁安市**镇**乡**楼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4月30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7日17时22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N****1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宁安市宁安镇第四小学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与新街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与前方骑自行车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甲(男,68岁,东京城林业局居民)相撞,致王某甲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证据

清单

1.书证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白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宁安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报告书

5.宁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

罪名

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自愿认罪人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量刑

情节

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备    注

1.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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