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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2********,汉族,专科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职业培训学校,县第**届政协委员。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23点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喝酒后驾驶浙BU9****号小型轿车从海游绿洲小区驶往海润街道何家村,途经三门县224省道10KM+800M路段时,撞倒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逃逸,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6月5日,经三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3日经三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保险单、驾驶证及车辆网上查询记录、车辆、证件返还凭证、病历材料、天网卡口照片、协议书、调解书前科资料、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1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张某某、戴某某、何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专家会商意见;

1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1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并逃逸,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星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2册、道路事故专家会商意见1份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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