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23点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喝酒后驾驶浙BU9****号小型轿车从海游绿洲小区驶往海润街道何家村,途经三门县224省道10KM+800M路段时,撞倒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逃逸,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6月5日,经三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3日经三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保险单、驾驶证及车辆网上查询记录、车辆、证件返还凭证、病历材料、天网卡口照片、协议书、调解书前科资料、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1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张某某、戴某某、何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专家会商意见;
1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1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并逃逸,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星安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2册、道路事故专家会商意见1份共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