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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560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区**组,现暂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楼**楼,原系上海市**支队**消防站**专职消防员(执勤车驾驶员)。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16时41分许,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牌号为“沪*****应急”抢险救援消防车沿本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遇红灯直行通过路口时(时速约为62km/h),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其所驾车辆正面与驶入路口后遇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由南向北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上海*******”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时速约为18km/h),造成被害人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物损(经评估,沪*****应急抢险救援消防车物损为人民币1,583元,上海*******电动自行车物损为人民币1,300元)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刻拨打110报警,并于次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前往浦东新区交警支队三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该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所在单位在保险理赔金之外,另行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工作证、公安内网户籍信息查询、被告人陈某某的照片、公安内网家属身份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并证实被害人郑某某及其家属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报案信息、“陈某某交通肇事案”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该陈有自首情节。

3.抽血照片、司鉴院[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0mg/ml,排除其酒后驾车的情形。

4.被告人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内网陈某某驾驶证信息、消防车驾驶证明、沪*****应急抢险救援消防车的行驶证明、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支队**站火灾出车单、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出具的证明及关于陈某某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安内网非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驾驶资格,涉案车辆均合法有效,其中肇事机动车所有者系上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案发当时,被告人陈某某因执行消防任务而出车。该陈家庭比较困难,平时表现良好,已因此次事故主动辞职。另证实涉案非机动车所有者系郑某某。

5.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司鉴院[2020]病交鉴字第**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郑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2时47分因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尸体已检验,遗体已火化。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头、胸部及腹盆部多发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6.复医[2020]痕鉴字第**-A1号、第**-A2号、第**-D1号、第**-D2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照片)分别证实:沪*****应急号牌抢险救援消防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技术标准;上海*******号牌电动自行车,除碰撞损坏外,未检见有影响安全功能发挥的异常;沪*****应急号牌抢险救援消防车和上海*******号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时的行驶速度分别约为62km/h和18km/h。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照片,证实涉案的沪*****应急号牌抢险救援消防车物损人民币1,583元,上海*******号牌电动自行车物损为1,300元人民币。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沪*****应急号牌抢险救援消防车照片、上海*******牌号电动自行车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固定的经过。

9.公安机关关于“**路、**路路口交通事故”视频调阅说明、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相关监控视频,证实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10.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顾某某作为沪*****应急抢险救援车的指挥员乘坐在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消防车上,车厢后排搭载了六名消防员,按上级指令执行火警增援任务。该车在本区**路,**路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当时肇事车是开启警灯在红灯情况下通过事发路口停车线的;陈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无影响驾驶的行为;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110报警并呼叫了120。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路**路路口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1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抢险救援消防车遇红灯通行时未能确保安全造成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交通信号指示下车推行造成事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13.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所属单位除保险赔付金以外,另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28.39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4.被告人陈某某的数次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罪认罚确认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认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并

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系执行工作任务,故其所在单位对被害人家属另行作出赔偿,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酌情对该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旭峰

                           检察官助理:陆一挺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0212****;

2.侦查卷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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