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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1********,**族,**文化,系退休人员,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6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金山区卫零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在红灯时超速右转弯途中,恰遇被害人李某某(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骑两轮电动自行车沿龙皓路由西向东绿灯直行超速通过此路口,发生轿车正面左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中后部碰撞,致二车损坏、李某某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具体方位及现场情况。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因车祸外伤于2020年8月4日死亡,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 

3.金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均被公安机关扣留。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正面左部与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右侧中后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可以排除小型轿车因机械原因诱发事故的可能性,两轮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装置功能尚存;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46km/h可以成立,两轮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27km/h可以成立。

5.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吸毒或饮酒后驾驶行为。

7.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治安监控视频拍摄到的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8.公安机关提供的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资料、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车辆保险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肇事的车辆信息情况及车辆保险情况。

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情况。

12.公安机关提供的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补偿款2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红梅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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