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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6********,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濮阳县**镇**坊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上海608****的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关某某沿青浦区赵重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福泉山园区支路路口处时,与路边行道树及信号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毫克。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委托他人代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2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上述电动自行车于上述时间、地点发生单车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带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毫克。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书证实,本起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关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5.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上海车牌为“608****”的电动自行车检测项目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6.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20年1月13日,陈某某父亲陈某甲与被害人关某某父亲关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4万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7.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青

检察官助理:范徐雯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823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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