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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同年6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乡**铺**一站式服务店前,撞着同向在前的行人孟某某,造成孟某某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及三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4月28日,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告知笔录、调解谅解情况及有关说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当事双方近亲属已就民事方面达成和解并履行,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需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确定能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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