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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庄**村**号,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庄**村**号。202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5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汇处西100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狄某乙相撞,造成狄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鉴定,被害人狄某乙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庆忠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狄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造成死亡一人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淑英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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