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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小型轿车从科尔沁右翼前旗**小区出发,17时30分许,陈某甲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乌兰浩特市**镇**桥下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包某甲和包某乙相撞,造成包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逸,20分钟后陈某甲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自首。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包某甲无责任,包某乙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讯问笔录;2.被害人陈述:包某乙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尚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4.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不予发还情况说明;5.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车辆买卖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6.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体痕迹勘验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和采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卷、光盘二张;

3.被害人亲属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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