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云H0S***号小型面包车(载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由丘北县双龙营镇方向沿以河线驶往丘北县城方向,9时50分许行驶至以河线 K120+400m处时,其所驾车辆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昝某某驾驶的云 G*****重型自卸货车过程中,与对向驶来李某某驾驶的云H8H***号轻型封闭货车相撞,后陈某甲驾驶的云H0S***号小型面包车尾部又与昝某某驾驶的云G*****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侧相刮擦,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事故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昝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上2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梅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联系电话:1828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第一册24页、第二册254页)。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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