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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住平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RQ****号小型普通客车(运载生猪)由珠街方向驶往广南县城方向,17时5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G246线K1486+200M(原珠西K11+200M)路段时,车辆右侧车头部与行人毕某某相撞,造成毕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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