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58********,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社区**东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昭阳区**镇方向往昭阳区**乡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行驶至**公路**处时,与行人路某某相撞,致路某某倒地后被余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造成路某某死亡及云******号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陈某某逃离现场。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死者路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血气胸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二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某及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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