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云******“五菱”牌小型客车搭乘付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从**镇**村前往场坝镇集镇,行至**镇**村**路段时车辆右翻,致乘车人付某某当场死亡,兰某甲及驾车人陈某某受伤。经镇雄镇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号车发生事故前各项性能完好;付某某系外力致颅脑合并胸腔损伤出血死亡;兰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6日,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兰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赔偿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兰某甲的陈述;3.证人兰某丁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刚
检察官助理:吴长红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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