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0********,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29日17时15分许,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从宜宾市叙州区樟海镇金马村往李场镇大塔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4km+800m(小地名:马吃水)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8月8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20年8月12日,陈某某赔偿杨某某家属34000元,取得了杨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赔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14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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