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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B****2号小型轿车,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凉都大道建兴路路口10米处时,因观察不足,致使所驾车辆与某某某驾驶的贵B****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贵B****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何某某代某某苏某某受伤,喻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13时许到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后颅脑损伤及胸腹部复合型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陈某某的过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因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某某某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车辆受损、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  芳

                                               检察官助理 范存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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