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内丘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内丘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扁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丘县**门口时,与骑二轮自行车的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李某甲的尸体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内丘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内丘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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