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4〕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301984********,汉族,初中文化,陕西凤县人,住陕西省凤县***镇**村*组***号。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陕CD****号红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凤县双石铺镇天水路驶往草店方向,行至桥头庄四十一所门口时,车辆驶出路右撞上因下雨正在疏通水沟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在夜间、雨天行驶未降低速度、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目前已按协议给付部分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情经过、凤县医院诊断证明、赔偿协议等;
2、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证人杨某某、许某某、杨某等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宋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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