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浙J4****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自西往东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街道**线交叉路口往南转向时,碰撞其南侧沿人行横道线(中间段覆盖)自西往东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座搭乘毛某某),致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及王某某受伤,陈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赶至处理。经鉴定,毛某某系重度胸腹腔脏器损伤继发失血性休克致死,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陈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和毛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家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报警单、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还清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保险单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毛某某家庭关系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王某某违法行政处罚材料、和解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邱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检验报告、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7.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48625****)。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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